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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菊花精存在质量问题 商家应履行义务予以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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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fjqz.gov.cn
2008-01-16 09:59:43
来源:泉州消费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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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消费者来电称2007年12月24购买的菊花精有异味,要求商家更换,遭到拒绝。消费者请求12315工作人员帮助解决。 【调查调解】经过泉州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电话了解,商家也承认菊花精还在保质期内有异味确实是存在质量问题,但是认为消费者已将菊花精开封,不予换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认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泉州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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