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反映:2008年1月1日在奇龙超市购物,商家怀疑消费者的小孩偷窃东西,并对其大加侮辱,后经证明,这纯属误会一场,消费者觉得超市应该对其先前的态度给一个说法,请求315帮助调解。 处置结果: 鲤城区执法人员现场了解后,发现消费者所申诉情况属实,根据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台工作人员对超市有关负责人进行耐心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该负责人表示,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