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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原价”? 消费者讨说法
泉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fjqz.gov.cn    2008-01-21 16:54:38    来源:消费维权网

    【案情】张先生2008年1月3日来电称:在泉港奇龙购物广场购买暖手袋,商家做出店堂公告表明该商品为特价,但是经营者以原价收取,消费者觉得不合理,请求12315工作人员帮助解决。
    【调查调解】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做出具体确定的承诺,应当履行。”经泉州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进行三方通话,商价同意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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