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反映:其12月29日在某食杂店购买的一块价值2元的萨琪玛,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2008年1月2日,消费者要求商家给予换货并给予一个解释,商家一直推托并且态度恶劣。消费者请求帮忙。 处置结果:经石狮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消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最后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同意赔偿申诉者20元,并向申诉者赔礼道歉,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