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反映:2008年1月2日来电称元旦这天在某超市参加抽奖活动,消费者中了头等奖,奖品为一台彩电和现金888元,但是商家却称奖品已兑现完,不给其兑奖,消费者称在现场并未看到相关的告示,认为是商家在推脱责任,请求315执法人员帮助! 处置结果:接到该消费者的投诉以后,安溪县工商局湖头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商家所称的奖品已经兑现完的情况不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了调解,最后商家同意兑现现金人民币888元及彩电一台。消费者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