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消费者陈先生到泉州湖心街中段凯歌楼某橱柜经销店订做橱柜,商家在介绍商品时称其是某品牌橱柜生产商在泉州的分公司,其总公司在厦门,并承诺将在安装时提供其总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在橱柜做好后欲进行安装时,该橱柜经销店却无法提供其总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消费者陈先生认为该橱柜经销店并非某公司在泉州的分公司,所生产的橱柜也并非是某品牌,该橱柜经销店对消费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拒付剩余款项。并向丰泽区12315投诉台投诉,希望调解处理。
【调查调解】接诉后,丰泽区12315投诉台派员到该橱柜经销店约请双方当事人现场进行调解。经调查,该橱柜经销店确实在介绍其商品时称其是某品牌橱柜生产商在泉州的分公司,但又未能提供某总其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如有故意欺诈的行为,可按《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作“退一赔一”处理。经12315投诉台人员调解,消费双方对调解方案达成一致,被诉方同意申诉方的退货要求(除炉台不是同品牌外,其余全部退货),申诉方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