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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未尽告知义务 超市买单后物品丢失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fjqz.gov.cn    2008-06-06

收银员未尽告知义务 超市买单后物品丢失

小姐来电称:5月18日与同事到某超市购物,买了5.6元的水果并买单后,又想起要购买日常用品便将水果放置收银台并告诉收银员小姐,但当时收银员小姐没有按常规告诉许小姐要先把已买单的物品寄存至物品寄存处。消费者买完日用品后再次买单时,发现水果不见了。随即要求给予赔偿,收银员拒绝,消费者请求315调解。

调解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开发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该超市经理表示,收银员在收完银后,消费者有告知要继续购买物品时,收银员没有按常规让消费者进行物品寄存,也没有及时保管好物品,都是该超市在服务过程中的过失,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就此,超市经理向消费者表示道歉,并赔偿丢失的5.6元的水果。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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