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维修拖延,315促其尽义务
李先生来电称:07年7月12日在清蒙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小轿车,第三天就发现轿车的后窗和驾驶座的窗户都没有办法正常关上,遂向商家反映,商家一直拖延时间到现在都没有处理,现在该商家转向销售其他牌子的汽车,告知消费者要到别的地方处理,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请帮忙调解。
调解结果: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开发区工作人员迅速与投诉方及被诉方联系,进行调解。经调解,被诉方立即为投诉人提供维修服务。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