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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使用不当 经营者不担责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fjqz.gov.cn    2008-06-13 16:15:34

郑先生来电反映:其6月1日在某皮具专卖店购买一个价值644元的皮包,6月10日向该店经营者反映该皮包局部出现了褪色和脱皮的现象,经营者检查完以后称只能给予修理,不能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觉得不合理,希望315调解。

调解结果:德化县工商局浔中工商所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将当事人双方招集到工商所,在对消费者的挎包进行现场检查后发现,消费者郑某的挎包下延外角皮有因使用不当摩擦而破损的痕迹,非质量问题,当事人双方也确认。根据部分商品三包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经调解,双方同意由经营者将该挎包寄泉州总店进行保养维修。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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