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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虽撤,服务仍需提供!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fjqz.gov.cn    2008-06-25

姜女士反映:2008年6月23日来电称,其2007年12月在某商场的美甲柜台购买了一张100元的美甲卡,使用了三次了之后,再次前往的时候发现柜台已经撤消了,多次找商场交涉均没有答复,希望315帮助调解。

调解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2008年6月24日,经过晋江市工商局梅园工商所执法人员调解,捷龙超市与消费者达成协议,由捷龙超市嘉诚店负责承接消费者的“美甲卡”,“美甲卡”在该超市可以继续使用,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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