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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商品有约定,经营者当履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fjqz.gov.cn    2008-08-21 17:03:18

立女士来电称:8月17日购买一件价值40元的裙子,当时商家承诺如果号码不合适可以更换,消费者买回去穿着的时候发现太小了,要求商家给予更换大一码的,商家以特价商品为由不给予更换且态度恶劣,消费者请求调解。

调解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做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对经营者的义务要求高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经石狮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退款30元给申诉者,消费者者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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