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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丢失 实价赔偿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fjqz.gov.cn    2008-08-27 10:33:21

    梁先生来电称:7月11日委托某物流公司从广州托运一批电脑配件到泉州,货款2510元,因物流公司的原因该货物被丢失。消费者要求该物流公司泉州分公司给予赔偿被拒,故请求12315调解。

    调解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经开发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该物流公司主任表示,在三天内负责给予处理完毕,若没有领到货,将退回货款2510元。消费者接受此主张,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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