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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猝伤”,供电方赔偿有法可依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fjqz.gov.cn    2008-09-08 09:22:37

苏先生等11位消费者投诉称:2008年7月12日因供电电源故障造成安溪县凤城河滨西路556-590号的11户用户部分家电损坏,要求供电部门赔偿被拒,故请求12315调解。

调解结果: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接到投诉后,安溪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及时召集被诉方一同前往现场了解情况,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通过组织双方进行沟通,消费者将受损家电能找厂家保修的,尽量保修,不能保修的,尽量减少修理费用,并提供维修费用凭证,被诉方表示愿意按实际受损给予赔偿。通过调解,化解了该起数人投诉的消费纠纷。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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