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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到期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fjqz.gov.cn    2008-08-06

泉政文〔200816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如下:

一、截至2007 12 31 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实施满5 年的,需继续实施的一般规范性文件42 份,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至2013 6 30日。(详见附件1

二、截至2007 12 31 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暂行、试行类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 年、适用条件基本成熟、需要继续实施、具备转为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文件25 份,由具体执行部门按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修改,按程序发布,修改后执行期期至2012 12 31 ,在重新修改发布前先按原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三、截至2007 12 31 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暂行、试行类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 年的,尚不具备适用条件,无法转为一般规范性文件的,确为实际执行需要的文件33 份,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至2009 12 31日。(详见附件3

对于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2002 12 31日前实施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及2005 12 31 日前实施的试行、暂行文件未经重新公布的自2008 7 1 日后一律不再执行。

附件:1.重新公布一般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2.重新公布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3.重新公布的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但尚无法转为一般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1

 

重新公布一般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附件 2

 

重新公布由原来暂行、试行规范性转为一般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附件3

 

重新公布的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文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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