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文〔2008〕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如下:
一、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实施满5 年的,需继续实施的一般规范性文件42 份,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至2013 年6 月30日。(详见附件1)
二、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暂行、试行类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 年、适用条件基本成熟、需要继续实施、具备转为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文件25 份,由具体执行部门按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修改,按程序发布,修改后执行期期至2012 年12 月31 日,在重新修改发布前先按原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三、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暂行、试行类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 年的,尚不具备适用条件,无法转为一般规范性文件的,确为实际执行需要的文件33 份,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至2009 年12 月31日。(详见附件3)
对于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2002 年12 月31日前实施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及2005 年12 月31 日前实施的试行、暂行文件未经重新公布的自2008 年7 月1 日后一律不再执行。
附件:1.重新公布一般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2.重新公布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3.重新公布的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但尚无法转为一般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二○○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1
重新公布一般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附件 2
重新公布由原来暂行、试行规范性转为一般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附件3
重新公布的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文件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