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从明年起,省级以上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为主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建设。
意见要求,“十二五”期间,全省每个县(市、区)每年围绕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培育10家左右县级示范社,各设区市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家—50家市级示范社,每年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家省级示范社。这些示范社将力争标准化生产率达到百分之百,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50%以上,努力推动示范社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成员高出30%以上。
为加大扶持力度,省级以上财政预算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指导示范社建设的培训;扶持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同时,各市、县(区)财政也将相应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此外,税务部门也将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