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政办〔2008〕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山腰盐场,区直有关单位,石化产业开发建设公司、投资总公司、建设发展公司、石化工业区建发公司:
《泉港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已经2008年4月3日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泉港区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
(2008年4月3日 泉港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废止《泉港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泉港政办〔2007〕172号),全面实施泉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泉建筑〔2007〕56号)
二、80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上包括本身,以下不包括本身,下同)工程实行区内公开招标。投标人必须是泉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施工承包商名录库中且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同时A类、B类及C类三类企业均可参与投标。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招标人自行进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四、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工程,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由投标人企业基本帐户汇入招标文件指定的银行帐户,金额一律按工程总造价的10%缴交。
五、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业务由招标人自行委托代理公司。
六、非区财政投融资项目招标方案由其相应的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批准。
七、本规定为《泉港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泉港政办〔2007〕25号)和《泉港区限额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承发包管理暂行规定》(泉港政办〔2007〕186号)的补充规定,前两个文件若有与本补充规定相矛盾之处以此文为准。
八、本补充规定由泉港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九、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投标管理△ 补充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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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有关单位:监察局、经发局、国土分局、规划建设局、
交通局、农林水局、财政局。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区四套班子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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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8年5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