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在现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我省对城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及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一定补助。标准为,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子女伤残的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直至其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特别扶助奖励资格确认程序及工作流程,将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保持一致,特别扶助金由省财政承担80%,市、县级财政负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