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员:发生过敲诈索赔
□物价部门:收费须提供一定保管服务
□律师:完全不管有开脱责任嫌疑
市民李先生致电早报热线称,自己日前在客运中心站附近某餐馆吃饭,将汽车停放在店门口的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员给了自己一张发票,发票上印有如下文字:“本车场收取停车场地费,不负责车辆保管责任。”
这让李先生心生疑惑:本来停车交费就是交保管服务费,图个放心;如果停车场要收费,却不负责保管车辆,那这个停车费交了有何意义?
记者走访:管理员大吐苦水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该停车场,一位姓董的师傅斜背着个包在负责收费。
当记者询问关于停车发票上面字样的事时,“印上这些字也才十几天,都是因为之前有人曾向我们敲诈索赔。”董师傅说着,从包里拿出一小沓停车场发票,上面的字样和李先生收到的发票一样。
董师傅告诉记者,他每天早晨8点上班,晚上8点下班。“上个月有两个年轻人来找我索赔,说他的车玻璃前一个晚上在我这个停车场被砸破了。”
董师傅说,其实那天一上班,在停车场附近上班的一个朋友就告诉他,那晚他下班后有两个年轻人与一名妇女发生冲突,后来那名妇女拿石头砸了其中一人的汽车玻璃。董师傅就跟年轻人说,砸车玻璃时他已经下班了;而且这是他们的私人恩怨引起,怎么能向停车场索赔呢?
此外,董师傅还遇到有人丢了车内的物品来索赔的事。“那天上午11点多,车主在这里的餐馆吃饭,大概12点就把车开走了;下午2点多,他跑来找我说他车内两部手机丢了,让我赔偿损失。”董师傅说,停车期间车辆并没有被人撬玻璃之类的,车主也承认车辆没有破损;而且手机很有可能是中午12点多到下午2点多这段时间车主在其他地方丢失的。
董师傅说,这个停车场归丰泽区车辆停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自己把这些情况向公司反映过后,公司就印了这些字样在发票上面。
“车主与谁有恩怨,被人报复,砸玻璃、划损车身,这怎么能算我们的责任呢?另外,车主随口说他车内多少现金或贵重物品丢失,又怎么得到确认呢?车主本来就该自己保管好这些物品。”
董师傅认为,总之,保管车辆的责任不应该由停车场承担。
物价部门:停车收费需提供服务
那么,停车场可以收费不负责保管车辆吗?
“《关于泉州市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里明确规定,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应有专人管理,保证寄管车辆的安全。”泉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林科长介绍说,物价部门对停车场收费进行规范管理,要求凡在泉州市鲤城、丰泽、洛江中心城区内设立停车场及利用交警部门划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营业收费,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否则视为违规收费。物价部门制定的是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而不是场地费标准。
同时,《通知》明确规定:“发生责任事故,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经营服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科长说,管理员应负责引导车辆有序停放,注意车辆不被划伤、刮伤等,若发现有人损伤车辆或盗窃等行为,管理员有义务劝阻、提醒车主以及报警。
不过,对于董师傅所说的那两种情形,林科长表示,治安事件不该追究停车场的责任;另外,车主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丢失,向停车场管理员索赔也不合理,毕竟车主停放车辆时并没有向管理员交代保管并且双方共同清点车内贵重物品。
律师说法:应尽有限责任
“在发票印‘不负责车辆保管责任’,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有规避法律责任、开脱责任的嫌疑。”早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张传江律师认为,如果是出租场所,当然可以不负保管责任;但对外营业的停车场不属于租赁性质,因此在市区统一规划的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经营单位负有保管服务责任。
张传江律师说,当然管理员的责任不是无限的,而是应该承担有限责任,“管理员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他说,若是有人报复车主的车辆,管理员应在力所能及的合理范围内予以劝阻,尽快通知车主或报警,并注意尽量保留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责任。车主如果丢失车内贵重物品要求索赔,车主则应尽到举证的责任,证明这些物品是寄车期间丢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