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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计生情况审核须知
泉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8-04-21]

  一、审核项目

  1、市级以上(含)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计生情况审核;

  2、评选市级以上(含各部门)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计生情况审核;

  3、办理晋职、晋级、干部职工调配、招干招工、入党入团等工作时的计生情况审核;

  4、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审核计生情况的。

  二、审核依据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及闽纪发[1991]007号、闽委办发[1995]15号、闽纪发[2000]3号、泉委[1991]15号文。

  三、计生情况审核须携带的证件

  (一)个人须提供的证件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或单身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包括子女)的户口簿(或单身当事人的户口簿);

  3、当事人已婚的,应提供以下婚育证明;

  (1)《结婚证》或《离婚证》;

  (2)《生育证》、《独生子女证》;

  (3)环、孕情检查手册(或避孕方知情选择合同书);

  (4)落实节育措施的有关证明(如上环、结扎证);

  (5)违反计生的应提供被相关部门处理到位的证明材料(如征收发票,有关党、政纪处分的文件等)。

    (二)单位须提供的证件

  单位前一年度责任状完成情况和当年度干部、职工计生情况的证明。